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环境科学学会
第二条 宁夏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由全区从事环境保护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全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宁夏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区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为全区 环境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区公民的环境科学素质服务、为自治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有序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培育和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宁夏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宁夏生态环境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21号。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环境学科发展与环境技术创新。
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提高全民环境科学素养。
三、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职业水平评价和认证;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举荐优秀人才。
四、按照规定经批准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等。
五、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划建设环境智库,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等组织相关研究,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六、为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经批准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技术鉴定、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等;经批准开展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七、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良好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对于非本会会员但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工作,在本会的行业或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从事环保工作五年以上,并在环保或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生产或管理方面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者。
(3)从事环保企业生产管理、技术开发三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具备一定科技水平的科技实业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应活动者。
(4)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领导及管理工作者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单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愿意加入本会,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包括:
1、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
2、依法注册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3、关心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核批准;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可优先、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具有获得本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的资格;
七、会员单位可选派一位会员代表,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可相应推荐一位符合条件的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会员权力,参与本会有关工作。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与并宣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协助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四、向本会反映学科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规行为的,或对本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监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经理事会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审核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薪酬福利待遇;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应自愿担任,公正、诚实、坚持原则,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会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向会员公开工作报告,有关正式文件须存入本会档案。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宁夏对社团的管理规定,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属于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属于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宁夏环境科学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